部分机票代理商变“黄牛” 加价被指违规
发稿时间:2014-01-18 17:21:04 来源:西安旅游网 编辑:www.029558.com【摘要】今年春运民航方面的旅客运输量大致在4200万人次左右,比去年增加10%。而目前国内多条航线经济舱存在部分代理商加价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与实收金额不相符、甚至在经济舱全价机票基础上加价幅度翻倍的情况。多位律师表示既违反了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
春节临近,对于在异地打拼的归家者而言,如何回家成了一件大事。越来越多的人因归家心切,选择飞机作为交通工具。
1月14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夏兴华副局长在会上介绍了2014年春运中有关航空运输的形势和工作安排等情况。夏兴华表示,今年春运民航方面的旅客运输量大致在4200万人次左右,比去年增加10%。
在民航春运旅客运输量日益上升的背景下,春运期间的机票价格又呈现出怎样的状态?《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国内多条航线经济舱存在部分代理商加价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与实收金额不相符、甚至在经济舱全价机票(本文所指的全价机票均为经济舱最高销售票价的机票)基础上加价幅度翻倍的情况。例如,一张从上海到三亚的机票,某航空公司售出的全价经济舱票价为1890元,而有些机票代理商加价至约3800元后售出。
西安康辉旅行社官网了解到,有民航业内人士指出,一般而言,机票代理商与航空公司会签署双向协议,代理商为航空公司代销机票,利润来自航空公司代理佣金,代理商无权在票面价格基础上再进行加价。
针对机票代理商在全价机票上进行加价售票的行为,多位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这既违反了民航局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物价主管部门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有些机票代理商在出售产品前出具诸如“您所选购的是特殊机票产品,销售价高于票面价格(经济舱全价)”以及“此票为经济舱,报销客户请注意,票面价格低于支付价,如果退票,不提供行程单、不提供发票,需报销的旅客请慎重购买,订单产生并支付即表示您已同意此票规定”等所谓免责声明。对此,多位律师指出,由于这种超过价格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价格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因此这类提示并不能改变其违法的后果,亦无法免责。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全价票价格是上限
籍贯为三亚的吴先生常年在上海工作,今年打算回家过年,希望预订一张于1月30日从上海飞往三亚的经济舱机票,在相关航空公司官网上的直飞航班均已售罄的情况下,他登录去哪儿网了解到,还有相关经济舱机票产品,但其销售价大幅高于票面价格(经济舱全价)。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根据吴先生所介绍的情况,登录去哪儿网进行查证。以某机票代理商提供的时间为2014年1月30日,行程为上海至三亚,南方航空(CZ6754)航班为例,当记者点击预订后会出现一个提示框,即“您所选购的是特殊机票产品,销售价高于票面价格(经济舱全价)”。
记者随后点击预订,进入订单填写页面后,发现南方航空(CZ6754)经济舱票价为3718元/成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随即登录南方航空公司官网查询到,1月30日上海至三亚的南方航空(CZ6754)全价经济舱的票价为1890元。并且,当日东方航空官网上显示的上海至三亚的东方航空(MU3989)航班,全价经济舱的票价同为1890元。
一位接近民航局的业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对经济舱来说,相同航线,例如上海至三亚,航空公司的全价机票价格都是相同的,该公布价也是最高销售票价,即没有折扣。
记者查询民航局网站后发现,该网站对此的解释为,“公布价是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及管理规定,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制定的本公司成人头等舱公务舱和经济舱的最高销售票价。”其中,基准价则是指“国家发改委会同民航总局,依据航空运输的社会平均成本及社会承受力即以平均每客公里0.75元进行核定,并颁布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基准价表。航空运输企业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航线票价浮动幅度管理规定,确定航线具体价格。”
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首席专家、蓝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起淮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全价机票,是官方指定的最高限额,是经过民航局、发改委以及企业等共同制定的。
民航局综合司新闻信息处1月中旬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回函显示,2013年下半年,民航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旅客运输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线,均取消票价下浮幅度限制,航空公司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票价水平。
2004年出台的 《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则规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多数航线,允许航空公司以基准价为基础,在最高上浮25%、最大下浮45%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票价水平。
张起淮指出,“机票的全价票是最高价,是个上限,这不是商品拍卖可竞价,更不能因为假日期间买的人多,机票紧张就随意加价,这是不允许的。”
“什么叫全价?就是这个价格到顶了,任何再往上加价的行为都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张起淮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强调。
相比之下,上述上海至三亚的特殊机票产品售价,较航空公司的全价机票已近乎翻番。记者发现,在去哪儿网上,类似诸多特殊机票产品会有一个提示框—“您所选购的是特殊机票产品,销售价高于票面价格(经济舱全价)”。
那么,对于上述突破全价机票价格的加价行为,机票代理商究竟是否有权对航空公司给予的机票进行加价,从而获得差价收入?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范的?对此,《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进行了多方求证,并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及律师。
业内:代理商无权加价
针对代理商在销售机票时是否能加价,上述接近民航局的业内人士直言,“代理商加价肯定是不允许的,行程单票面价格必须与 (消费者)支付价相符合。”
一位民航业内人士向西安康辉旅行社官网指出,一般而言,机票代理商与航空公司会签署双向协议,代理商为航空公司代销机票,利润主要来自代理佣金,不再获得差价收入。
“机票价格由航空公司定,代理商无权对机票自行加价,出具的机票行程单价格必须与支付价格相符,国家相关法规都有硬性规定!”该民航业内人士强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民航局网站发现,伴随着电子机票的产生,2008年民航局发布的 《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自2008年自4月1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使用合法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遵照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进行销售,行程单上客票价格必须与实收金额相符。”
对于上述上海至三亚的 “特殊”机票案例,购票者进入订单填写页面后,还会有一个提示:此票为申请的经济舱客票,如需报销实际行程单价格会低于支付价,差价开航空服务收据,如需航班变动全退的,差价是不退的。这意味着,旅客在购买了比正价还要高的机票后,所获得的行程单上的价格远低于支付价格。
上述《中国民用航空电子客票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第十四条的,空运企业直销售票处和销售代理企业应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责成相关主体对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并可转至税务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全面审查处理。
日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以消费者的名义,联系到某家进行加价的机票代理商,对方向记者解释:“因为中间涉及一个申请费,现在机 票都比较紧张,我们给你做的是申请票。”
但记者从民航局网站了解到,为保护消费者(乘机人)的合法消费利益,2008年5月民航局发布 《关于改变国内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方式的通知》,其中第二条显示,国内航空客货销售一律实行明折明扣,严禁任何形式的暗扣销售,不得向旅客、货主额外加收服务费。该通知还明确表示,对销售代理企业额外加收服务费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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