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前解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①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
②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
③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
④未按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约,应当按照“③”的规定承担责任。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行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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