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订须知
★自行付费项目选择:全程0自费(如客人需要参加行程以外的景点,需同全团其他客人以及导游沟通,达成一致签字可行)
二、鉴于《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为保证双方签署的主合同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对旅游主合同做如下补充说明:
1、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有《旅游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旅游法》规定的义务。
2、旅行社特别提醒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3、双方同意,就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对主合同修改如下:
因十一黄金周团队为提前控车、控房、控票、如旅游者在出发前20天(含本日)以内通知组团社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等实际损失(客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往返火车票退票费手续费。当地旅游车费,房费定金,当地导服费)
4、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但如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如机票、火车票等无法转让),旅行社可拒绝该请求。
5、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